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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養流浪犬也會有事?! 台南女放任犬隻吠叫挨罰 不服提異議被駁回

台南一名陳姓女子在某倉庫飼養犬隻,
今年2月16日凌晨發出吠叫聲,
遭民眾檢舉妨害公眾安寧,
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處以罰鍰2000元,
陳女不服提出聲明異議。

陳女指出,
多年前在大興街發現流浪犬受傷,
路過心生難過,
親自救援送醫治療牠,
陸續收容6隻當地傷犬,
剛好有塊地種了蔬菜花果,
白天從她家中載牠們去田園玩耍,
考量晚上滯留過夜會吵到鄰近人家,
固定在晚上9點至11點前載送犬隻回家,
從沒間斷過。

她表示,
因犬隻聽到主人車聲要接牠們回家,
本能反應會興奮吠了幾聲,
上了車就停止吠聲。
她說,
不希望因個人對狗吠聲敏感就檢舉,
畢竟她是固定時間來接回牠們,
也試問對面住家、商家,
是否因此會吵到他們,
對方都回答說「很乖」。
她希望機關單位是否能居中協調、溝通,
盡量做到大家和氣,
也希望相關單位可到現場
了解鄰近住家的反應。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據檢舉人及其所提影音光碟,
可發現當日0時13分許
清楚看到犬隻持續吠叫,
且陳女也自承接犬隻回家時,
犬隻聽到主人車聲到要接牠們回家,
本能反應興奮吠5分鐘至10分鐘,
證明她所飼養的犬隻
於深夜時間持續吠叫,
已足以影響他人生活安寧情形,
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2條第3款規定,
處以陳女2000元之罰鍰,
並無不合,
駁回陳女異議。

相關法令依據:
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若是受到行政罰鍰的當事人,
對於裁罰內容有疑義時,
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張撤銷該處分,
並由開罰單位負擔訴訟費用。
不過提出相關主張的當事人,
就必須自負提出有利證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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