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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創辦人張榮發遺囑官司 二審仍判四子張國煒勝訴 單獨繼承約140億遺產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之前,
指示老臣劉孟芬代筆撰寫遺囑,
現場除了有證人以外,
最後由張榮發簽名密封並經公證。
而他2016年過世後,公開遺囑,
內容竟是由二房兒子、
亦即張榮發的四子張國煒,
獨得所有遺產及總裁大位,
最後張榮發還要求子孫和睦相處。

對於張榮發的決定,
大房的三個兒子當然不服,
其中大房三子張國政,
認為父親生前在精神狀態
無法自主的情況下,
立下由張國煒獨得所有遺產及
擔任集團總裁的遺囑應該無效,
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2年多的審理,
前年3月間認定遺囑有效,
判決駁回張國政之訴。

張國政因此上訴二審,
而二審高等法院於24日宣判,
仍認定遺囑有效,
再度駁回張國政的請求,
判決張國煒勝訴。

親筆寫的遺囑還有無效的!?
自書遺囑4大要件,你必須知道

在民法所規定的5種遺囑當中,
屬「自書遺囑」為最常見的,
不過所謂的自書遺囑,
也不是只要是「自己寫的」就有效喔。

按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依據本條的規定,
可分為4大法律要件:

1.必須是自書遺囑全文
指的是立下遺囑的「本人」
必須要「自行書寫」遺囑全文,
且不包括繕打。

2.必須是本人親筆簽名

3.必須清楚記載年、月、日
遺囑必須記明年、月、日,
又若是有數份遺囑且相互牴觸時,
以日期在後之遺囑為主。

4.若有增減塗改,要註明清楚並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其實是可以塗改的,
但必須註明清楚修改的字數等,
並且另行簽名。

以上為自書遺囑的4大法律要件,
而依據民法第73條之規定: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由此可知,
如果遺囑人不依法定方式而訂立遺囑,
該遺囑應屬「自始無效」。

另外,涉及到遺產相關的案件,
大多都是錯縱複雜的,
可能有動產也有不動產,
建議大家在立遺囑等遺產規劃之前,
可以先向專業律師諮詢,
免得一個小步驟搞錯,
就很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憾事。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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