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之前,
指示老臣劉孟芬代筆撰寫遺囑,
現場除了有證人以外,
最後由張榮發簽名密封並經公證。
而他2016年過世後,公開遺囑,
內容竟是由二房兒子、
亦即張榮發的四子張國煒,
獨得所有遺產及總裁大位,
最後張榮發還要求子孫和睦相處。
對於張榮發的決定,
大房的三個兒子當然不服,
其中大房三子張國政,
認為父親生前在精神狀態
無法自主的情況下,
立下由張國煒獨得所有遺產及
擔任集團總裁的遺囑應該無效,
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2年多的審理,
前年3月間認定遺囑有效,
判決駁回張國政之訴。
張國政因此上訴二審,
而二審高等法院於24日宣判,
仍認定遺囑有效,
再度駁回張國政的請求,
判決張國煒勝訴。
親筆寫的遺囑還有無效的!?
自書遺囑4大要件,你必須知道
在民法所規定的5種遺囑當中,
屬「自書遺囑」為最常見的,
不過所謂的自書遺囑,
也不是只要是「自己寫的」就有效喔。
按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依據本條的規定,
可分為4大法律要件:
1.必須是自書遺囑全文:
指的是立下遺囑的「本人」
必須要「自行書寫」遺囑全文,
且不包括繕打。
2.必須是本人親筆簽名
3.必須清楚記載年、月、日:
遺囑必須記明年、月、日,
又若是有數份遺囑且相互牴觸時,
以日期在後之遺囑為主。
4.若有增減塗改,要註明清楚並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其實是可以塗改的,
但必須註明清楚修改的字數等,
並且另行簽名。
以上為自書遺囑的4大法律要件,
而依據民法第73條之規定: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由此可知,
如果遺囑人不依法定方式而訂立遺囑,
該遺囑應屬「自始無效」。
另外,涉及到遺產相關的案件,
大多都是錯縱複雜的,
可能有動產也有不動產,
建議大家在立遺囑等遺產規劃之前,
可以先向專業律師諮詢,
免得一個小步驟搞錯,
就很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憾事。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