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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製片人遺產逾2億元 立遺囑不給手足一毛錢 法官卻判決可繼承!?

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
已故製片裴祥泉8年前過世,
遺囑將逾2億元遺產權給
邱瓈寬、製作人楊智明。
而後二人向裴祥泉的3名兄弟及妹妹
提告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

邱瓈寬、楊智明主張,
裴祥泉立下遺囑
「我孤家寡人,沒家庭,
沒什麼好留戀的,
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
且楊探望時詢問是否要將遺產
留給妹妹、哥哥、弟弟,
裴祥泉也回答「不要、都不要給」,
明確表示3名兄弟、妹妹不得繼承遺產。

邱瓈寬、楊智明指控
3名兄弟、妹妹和裴祥泉
毫無感情、疏遠冷漠,
長年沒有來往,
每到病房探視都被裴祥泉和兄弟
長年沒有來往疾言驅趕,
3人也不知道裴祥泉是虔誠佛教徒,
喪禮時還要求用基督教儀式、骨灰罈,
也不願支付單獨清洗大體費用,
直至知悉不收奠儀,
得知沒有收入,
才將喪事推給他們。

2人指控裴祥泉妹妹欠債累累,
只在借錢周轉時才會與裴祥泉聯絡,
甚至侵吞裴祥泉要給父親的安養費用;
妹妹每次到醫院探視,
都被裴祥泉飆罵、要求離開,
且所有餐食都要裴祥泉的公司支付,
甚至將裝有排泄物的垃圾桶
放在距離裴祥泉頭部5公分的桌上,
使裴祥泉不堪熏擾,
已有重大侮辱情事。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
兄弟姊妹與裴祥泉久未往來、疏遠冷漠,
與民法規定「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相較之下有差別;
當裴祥泉生病住院或需要簽署同意書,
3名兄弟、妹妹雖年紀均以超過60歲,
也都立即探視、協助,
顯在手足之情仍在。

法院認為,
根據護理師等證人說法,
換完尿布未將垃圾桶移回原處等事,
難以認定3名兄弟、妹妹
對裴祥泉重大虐待或侮辱;
另勘驗楊智明與裴祥泉的對話錄音,
「那你要不要給你妹妹咧、給你哥哥咧」,
裴祥泉回應「不要」、
「該給的我都已經給了」等語,
但楊智明既然去探視裴祥泉,
為何探詢財產分配一事?
難以從擷取的片段內容得知目的,
也難憑此認定3名兄弟、妹妹
不得繼承遺產,
判決邱瓈寬、楊智明敗訴。

遺囑表示不得繼承就有用嗎?
5要件喪失繼承權,你必須知道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依此規定,
若符合以上5種情況之一時,
繼承人即會喪失其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不過比較特別是,
本條第5項所規定的情況,
除了必須要有
「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之外,
還必須要是被繼承人有
主動「表示」不得繼承。

而本案之情形,
主要的爭點在於法院勘驗相關證據之後,
認為原告所提出的事證,
並不能夠證明被繼承人在生前
有明確表示過「不得繼承」,
並且原告所提出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
確實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
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可見「舉證」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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