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製作人邱瓈寬的恩師
已故製片裴祥泉8年前過世,
遺囑將逾2億元遺產權給
邱瓈寬、製作人楊智明。
而後二人向裴祥泉的3名兄弟及妹妹
提告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
邱瓈寬、楊智明主張,
裴祥泉立下遺囑
「我孤家寡人,沒家庭,
沒什麼好留戀的,
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
且楊探望時詢問是否要將遺產
留給妹妹、哥哥、弟弟,
裴祥泉也回答「不要、都不要給」,
明確表示3名兄弟、妹妹不得繼承遺產。
邱瓈寬、楊智明指控
3名兄弟、妹妹和裴祥泉
毫無感情、疏遠冷漠,
長年沒有來往,
每到病房探視都被裴祥泉和兄弟
長年沒有來往疾言驅趕,
3人也不知道裴祥泉是虔誠佛教徒,
喪禮時還要求用基督教儀式、骨灰罈,
也不願支付單獨清洗大體費用,
直至知悉不收奠儀,
得知沒有收入,
才將喪事推給他們。
2人指控裴祥泉妹妹欠債累累,
只在借錢周轉時才會與裴祥泉聯絡,
甚至侵吞裴祥泉要給父親的安養費用;
妹妹每次到醫院探視,
都被裴祥泉飆罵、要求離開,
且所有餐食都要裴祥泉的公司支付,
甚至將裝有排泄物的垃圾桶
放在距離裴祥泉頭部5公分的桌上,
使裴祥泉不堪熏擾,
已有重大侮辱情事。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
兄弟姊妹與裴祥泉久未往來、疏遠冷漠,
與民法規定「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相較之下有差別;
當裴祥泉生病住院或需要簽署同意書,
3名兄弟、妹妹雖年紀均以超過60歲,
也都立即探視、協助,
顯在手足之情仍在。
法院認為,
根據護理師等證人說法,
換完尿布未將垃圾桶移回原處等事,
難以認定3名兄弟、妹妹
對裴祥泉重大虐待或侮辱;
另勘驗楊智明與裴祥泉的對話錄音,
「那你要不要給你妹妹咧、給你哥哥咧」,
裴祥泉回應「不要」、
「該給的我都已經給了」等語,
但楊智明既然去探視裴祥泉,
為何探詢財產分配一事?
難以從擷取的片段內容得知目的,
也難憑此認定3名兄弟、妹妹
不得繼承遺產,
判決邱瓈寬、楊智明敗訴。
遺囑表示不得繼承就有用嗎?
5要件喪失繼承權,你必須知道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依此規定,
若符合以上5種情況之一時,
繼承人即會喪失其對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不過比較特別是,
本條第5項所規定的情況,
除了必須要有
「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之外,
還必須要是被繼承人有
主動「表示」不得繼承。
而本案之情形,
主要的爭點在於法院勘驗相關證據之後,
認為原告所提出的事證,
並不能夠證明被繼承人在生前
有明確表示過「不得繼承」,
並且原告所提出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
確實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的事實,
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可見「舉證」的重要性。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