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有一位金姓老翁,
養了一頭壯碩的牛,
自己的田耕作完後,
有空閒時間便自己與牛一起
被人雇用替人耕作田地。
直到2023年2月底,
他染了一場重病,
不得不進醫院休息幾天,
只是他不放心他的牛,
在住院以前,
特別交代鄰居阿榮伯
代為照顧牛隻幾天。
怎知,
村中的無賴小黃與小王,
早就看準金老翁這頭牛,
認為把這頭牛偷到手,
到市場賣牛肉價錢肯定不錯。
當天就決定晚上要去偷這頭牛 。
當晚兩人很順利進入金老翁住宅的牛欄,
但繩子牢牢地綁在柱子上,
黑暗中竟無法解開,
這時熟睡中的牛已被小偷的行為驚醒,
頓時牛性大發在小小的牛欄中亂頂亂踢,
導致站在牛隻正後方的小王被一腳踢中,
且正中胸腔要害。
由於力道甚猛,
內臟受到重創,
當場倒地身亡。
小王的家人嘗試與金老翁索賠,
但對方根本不理他,
小王家人因此一狀告上法院,
然而法院審理以後判決原告敗訴,
金姓老翁無須賠償。
偷牛反被一腳踢死,法律保護誰?
飼養的動物傷人,要不要賠償?
對於民事賠償責任這部分,
主要分為「財產」和「非財產」,
若是寵物傷到他人的身體、生命,
屬於非財產,反之則都屬於財產。
依民法第190條規定: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依本條規定,
若是寵物造成他人有損害時,
其「占有人」也就是飼主,
就需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但是!
相對人必須舉證飼主本人有「過失」,
也就是對於該動物的管束有「疏漏」。
然若是飼主已經有相當的管束,
或者是就算盡到一切管束義務
也難免會發生時,
就不可以本條來請求賠償。
而本案之情形,
依相關資訊可得知,
飼主已經將牛隻牢牢綁在牛欄中,
無從得知會有陌生人跑來偷牛,
牛隻因此獸性大發,神來一腳,
並不屬於飼主應盡到的注意義務,
因此法院判決原告敗訴,
其實也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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