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某大學教授和妻子都具有博士學歷,
分別在高雄、屏東某大學任教,
兩人結婚後育有3子。
前年僅高職學歷的洪女修讀
教授開設的進修課程,
教授因此認識洪女。
前年3月間,
教授和妻子分居,
妻子懷疑丈夫外遇,
暗中調查後發現教授和洪女走得很近,
不僅同居在屏東、高雄等住處,
兩人還同遊嘉義及台東知本,
出遊時摟肩、牽手樣樣來,
兩人還臉貼臉依偎在一起,
宛如熱戀中的情侶。
妻子不滿教授出軌,
拿出兩人牽手出遊的照片質問,
結果教授卻反問
「我抽回來就沒事了(略)
我又沒怎樣,
牽個手你認為可以告多少,
五萬還是十萬,
如果處理下去,
滿城風雨的時候呢?
你可以去試試看你值多少錢」。
妻子不滿,
氣得對教授及洪女提告求償100萬元。
法官審酌妻子提供照片,
認為教授與洪女出遊時不僅有環抱動作,
兩人臉部還緊貼一起,
無論出遊動機為何,
就算是附近環境聲吵雜,
但兩人互動如此親密,
已是男女朋友才會出現的舉動。
另外,教授曾傳簡訊給洪女,
提醒她要與粉絲保持距離,
「不要哪天當教授夫人
我還需要趕蒼蠅」,
法官認為兩人應具男女朋友關係,
否則教授為何還以「趕蒼蠅」舉例,
要洪女堤防其他異性追求者,
且「教授夫人」一詞,
也暗示未來可能將洪女升格為配偶。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
認定教授和洪女已有牽手、
摟肩摟腰等舉動,
交往及親密程度,
並不單純只有曖昧,
已經超過普通朋友之間
正常社交往來所能容忍範圍,
考量教授在大學任教,
有博士學歷,
判兩人應連帶賠償教授妻子40萬元。
提告侵害配偶權應注意什麼?
3大要件你必須要知道
遇上另一半外遇,
配偶可能不會選擇直接離婚,
而是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
那麼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為民法
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是對當事「配偶」的一種侵害,
將其要件整理如下:
1.必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
2.二人做出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行為
3.因此造成自己或他方配偶精神上之痛苦
由此可知,
除了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以外,
還需要舉證二人行為逾越「正常社交」,
因此而造成配偶精神上的損害,
所以還是需要透過實際的情況來判斷。
另外,賠償金額也不是受害者
說賠多少就可以賠多少的,
法院可依相關證據來判斷
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而定。
另外,需特別注意的是,
民法中的各種權利大多
都有它相對應的時效性,
如若讓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
就無法再對相對人請求,
即便事實明確也是如此。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