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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正對鄰居庭院 法院認「全天候監視」 判拆除再賠2萬

台中一名楊姓女子,
日前和鄰居有糾紛,
故在大門、牆上裝3支監視器,
對方控訴鏡頭朝他們家拍侵害隱私,
提民事排除侵害、求償40萬元。

鄰居一家四口主張,
雙方因土地越界有糾紛,
楊女未經他們同意去年10月就在
自家大門、南側外牆1樓及2樓
分別裝設3支監視器,
且監視器攝錄範圍
包括他們家大門、庭院,
楊女因此得以監視、窺探
他們日常生活作息,
而有侵害隱私、居住安寧。

鄰居認為,
他們受侵害造成精神痛苦,
向法院提民事請求排除侵害,
要求拆除3支監視器,
並對楊求償精神撫慰金40萬元。

楊女抗辯稱,
因家中有年邁雙親且和鄰居房屋緊鄰,
加上圍牆矮為了防止宵小攀入門窗,
是基於防盜需求才裝監視器,
況且也沒有拍攝對方大門,
僅及於他們堆放雜物的庭院,
並無侵害隱私,主張駁回。

法院審理後認為,
楊女裝在自家大門的監視器,
其攝錄角度、範圍均僅有門口,
沒拍到鄰居家,
可見是為維護安全必要,
未侵入鄰居私人使用領域。
但楊另裝在1、2樓牆上的監視器,
拍攝角度由上至下,
範圍不僅於自家牆面、窗戶,
還可以俯瞰鄰居家整體庭院全貌,
另一支則可近距離觀覽鄰居
在庭院洗滌、曬衣情景,
可見這2支拍攝範圍大部分是鄰居的庭院,
再加上24小時的錄影,
造成鄰居完全暴露於楊女全天候監視,
顯已侵害對方隱私,
判處楊女應拆除2支監視器,
並給付鄰居一家共2萬元精神撫慰金。

裝設監視器可能有什麼問題?
只要是公共空間就都可以裝嗎?

依民法第18條之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又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由此可知,
人民認為自身的人格權受到侵害時,
可以請求法院除去該侵害
並防止其再次發生。
而除了除去和防止侵害以外,
當事人亦可向相對人
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來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

另外,
除了民法上的規定,
刑事法上也有所謂「妨害秘密罪」,
依本案例之情形,
也有構成該罪的疑慮。

依刑法第315-1條之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由此可知,
若無故拍攝、錄影他人非公開的活動等,
就有觸犯本條規定的疑慮,
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有三:

(1)無故
指的是非經他人同意,
又無法律上之正當目的時。

(2)使用錄音、照相、錄影等工具
例如拍照、錄影、錄音等,
足以紀錄他人私人活動或談話之工具。

(3)非公開之活動、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等
事實上「非公開」是個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實務上主要以「合理隱私期待」
來做為是否為非公開之判斷標準,
主要構成要件有二:
當事人並不希望被窺視+
該空間屬於私密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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