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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之中有人一屁股債 該怎麼避免身後遺產 大部分都被拿去還債?

王先生自而立之年白手起家,
如今事業有成,
因此累積近1億元的財富,
但王太太遺憾早逝,
育有大美和小美兩個女兒,
都已嫁人且各有2名子女。
不過王先生其實一直對小美非常不放心,
小美本身喜歡投機取巧,
曾經透過各種管道投資,
但都以失敗告終。
不僅如此,
小美還為了幫助朋友創業,
擔任當時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
結果朋友創業失敗跑路,
小美因此欠下了5000萬元的債務。
王先生非常擔心,
之後小美繼承王先生的遺產,
也會跟著被銀行追討,
王先生當然是一點也不願意,
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一)法定繼承人及其應繼分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可知,
因王太太早逝,
王先生若是百年後離世,
將由2個女兒共同繼承
王先生的全部遺留財產。

不過,
這也是王先生最為擔心的地方,
該怎麼避免小美一繼承財產
就必須全部拿去還債呢?

(二)兩種方法可以解決

王先生的遺留財產,
依上述規定由2個女兒各繼承二分之一,
但因為小美是連帶債務保證人,
因此遺產若是分給小美,
一經銀行發現小美有財產,
就可能會馬上進行強制執行。

以下有2種方式可解決:

1.預立遺囑
王先生可於生前預先立下遺囑,
將身後遺產一半交由大美繼承、
一半交由小美的2個子女繼承,
如此則可避免王先生的身後遺產
被銀行拿去抵債。

2.拋棄繼承
如果王先生生前沒有預立遺囑,
可以讓2個女兒都拋棄繼承後,
繼承權會因為第一代全部都沒人,
所以會由下一代,
也就是王先生的4個孫子女平均繼承。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民法上所謂的代位繼承,
是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
「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才會由下一代的孫子女
繼承到子女的應繼分,
這就是所謂的「代位繼承」。

簡單的說,
子女必須是要在父母「死亡之前」
就先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
才會輪到孫子女繼承,
所以若是在父母死後才辦理的拋棄繼承,
這時候繼承權不會掉下去給孫子女,
而是會由其他同為繼承的人繼承。

依本案來說,
小美如果在王先生過世後
馬上辦理拋棄繼承,
那他的繼承權並不會歸於他的子女,
而是會變成大美一個人繼承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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