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把已故父親的存款領出來,
去繳清父親在醫院和葬儀社積欠的費用,
為什麼會被告呢?
在眾多的遺產糾紛當中,
很常出現一種情形,
就是繼承人在親人過世以後,
因為自身無力負擔喪葬或醫療費用,
所以提領過世之人的「存款」
來支付掉先前的費用。
不過,
這真的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會不會有侵占遺產的疑慮呢?
(一)遺產用來支付遺產稅、喪葬費
依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
及執行遺囑之費用,
由遺產中支付之。
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
不在此限。
雖然,
依此規定遺產是可以用以支付
執行、分割等等費用的,
但是民法也有另外的特別規定,
在遺產尚未以前,
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簡單的說,
遺產還沒有分割以前,
屬於所有繼承人共同享有,
所以若是要拿遺產去支付
遺產稅、喪葬費等費用,
雖然都是為了料理被繼承人的身後事,
但仍必須得到其他繼承人的同意,
否則還是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喔。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二)冒領可能有刑事責任
另外,
冒領被繼承人的存款
除了會有遺產分配的問題以外,
在刑事法上也有相關的責任喔!
如果在被繼承人過失之後,
仍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向金融機構取款,
就會構成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
最重可處5年的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因為存款的所有權人已經離世,
從繼承開始的那一刻,
遺產就成為幾個繼承人們「公同共有」,
而若是沒有經過其他繼承人同意,
是不能夠動用的。
(三)被繼承人事先同意提領
若是繼承人有事先得到
被繼承人的「同意」,
同意其過世後可以直接提領
來支付相關費用等。
建議也不要這麼做。
還是回到前面所說的,
被繼承人的「財產」
從過世的那個瞬間開始
就已經變成「遺產」,
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
說白一點,
他人已經不在了,
這些東西已經不是他的了,
即便被繼承人先前確實
有同意繼承人這麼做,
法院在審理時也會審酌實際情況,
但若只是口頭告知,
「怎麼舉證」就會是個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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