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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外遇罪證確鑿 卻因「1句話」敗訴?

大美和小明是一對夫妻,
婚後生活穩定、非常恩愛。
誰知小明卻無意見間發現大美外遇!
發現外遇已經東窗事發後,
大美表示,
自己還是非常深愛小明,
並且非常希望回歸家庭,
於是小明就原諒了大美。
怎料過了幾個月,
小明心中的那道檻還是邁不過去,
每每「恩愛」都會想到大美先前的行為,
於是小明最終決定離婚!
但是大美不肯,
小明無奈地蒐集證據後
向法院「訴請離婚」,
怎知卻換來敗訴判決?!

(一)裁判離婚的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在我國民法的規定中,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
前者是由雙方自行協議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後者則是一方向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
而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
而正因為是由法院直接定奪,
不需要得到他方的同意,
所以必須要有一定的法定事由。
「外遇」就會構成上述法條
第1項第2款之事由,
當然必須要有確切的證據。

那為何小明手中握有確切證據,
請求時效也並無問題,
還會受到敗訴判決呢?

(二)「同意」、「宥恕」會使請求權消滅

依民法第1053條之規定: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
有請求權之一方,
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
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
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
不得請求離婚。

由此可知,
若是發現他方有外遇之情後,
講了一句「我原諒你了」等語,
在法律上就會使可以訴請離婚的
「請求權」消滅,
也就不能夠依此事由來請求。

當然必須要有確切的證據,
可能是錄音、可能是對話紀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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