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有不少人在父母親過世之後,
因為遺留的債務比財產還要多,
除了會替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外,
為避免小孩不慎承受到祖父母的債務,
也會同時幫自己的小孩也辦理拋棄繼承。
不過,真的有需要嗎?
(一)繼承的法定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
繼承的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也就是「子女」和「孫子女」等,
原則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都有繼承權,
不過民法對此還有特別的規定,
並不是所有的直系卑親屬都有繼承權喔。
(二)親等近者優先繼承
依民法第1139條之規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以親等近者為先。
由此可知,
雖然子女、孫子女,甚至是曾孫子女,
都是前條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理論上應都有繼承權,
不過依本條的規定,
最優先可以繼承的應是
「親等較近者」也就是「子女」,
因此只要有1個被繼承人的子女健在,
又沒有其他原因喪失繼承權,
原則上親等較遠的孫子女等,
就不會有繼承權了。
而若是子女輩辦理拋棄繼承,
那遺產(或債務)會不會直接
落到「孫子女」的頭上?
其實不一定喔。
(三)需要全部子女都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及第5項規定:
(1)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5)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依此規定,
如果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有人拋棄繼承,那他的「應繼分」
是不會直接掉下去給自己小孩的,
而會平分給其他同一順位的繼承人,
也就是「配偶」和拋棄繼承者
的「兄弟姊妹」。
只有在子女輩「全部」都拋棄繼承時,
才會順勢的落到下一代的孫子女身上,
這個時候也才有幫自己兒女
辦理拋棄繼承的必要喔。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