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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訴」高達百件 法官受不了!高雄男遭開罰6萬元

高雄一名蔡姓男子為母親的監護人,
蔡男母親因患有失智症,
自2021年2月起由蔡男擔任監護人。
蔡男卻屢次以母親名義提告,
包含醫院、衛生局等,
都是他提告對象,
求償金額從數十萬到數百萬不等。

由於民事案件須繳納裁判費,
蔡男以母親名義提告的案件,
積欠14萬餘元裁判費,
蔡男卻都不願繳納,
法院要求蔡男繳納方便訴訟進行,
蔡男也不理,
最後駁回蔡的聲請後,他又提抗告,
不斷在提告、駁回、再提抗告間來回。

另外,蔡的起訴狀列舉被告的行為,
都用嫌團欺詐、偽文重謗、拘虐詐脅
等語意不明的文字,
也沒說明請求權基礎及提出相關事證,
連承辦他案子的書記官、法官
都被列為起訴對象。

高雄地院法官認為,
蔡男提起大量民事訴訟,
卻未提出相關證據來陳明事實及理由,
可見他起訴是為滋擾當事人及癱瘓法院,
已經屬於「濫訴」,
有裁罰警惕的必要,
最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處罰蔡男6萬元,
希望他別再濫訴,
防止司法資源遭濫用。

告訴權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為何會有告到被處罰的情形呢?

(一)刑事責任—誣告罪

依刑法第169條之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
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相信不少人都聽過「誣告罪」,
不過若是要依誣告罪來處罰,
必須是行為人為了使他人受到
「刑事上的處罰」而提告,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須是「憑空捏造」
不存在的事實而亂告,
就會構成誣告罪的要件。

(二)民事責任—濫訴罰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依此規定,
法院若認為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時,
可以不經言詞辯論就以判決駁回,
且若告訴人是基於「惡意」、
「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時,
最高可處12萬元之罰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1條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
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
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
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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