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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住海邊」啥都管 能不能推翻管委會?

目前大部分民眾都居住在公寓大廈,
會受到「管委會」的各項決議限制,
那若是管委會什麼都要管,
或者決議上有違住戶的意願,
住戶能不能推翻管委會呢?

(一)管理委員會的定義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
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又依同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

依此規定,
管委會其實是法律所明定應設置的組織,
而非住戶可以自由選擇的。
只不過若社區的規模不大,
也可推選1人來管理公共事務,
則稱為「管理負責人」。

(二)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之規定,
管委會有以下的職務需要執行: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除了以上13點之外,
還有其他散落於本條例的特別規定,
同樣也是針對該社區的管理、維護等等。

(三)如何才能控告管委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此規定,公寓大廈管委會的
召集方式、執行方法等等,
與管委會相關的事務原則上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應該怎麼做。
因此不論管委會要幹嘛,
都需遵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內容,
例外則是在規約另有規定的情形,
就必須依照規約來處理。

而若是住戶認為管委會有
違反決議或規約的疑慮,
可以委由律師向法院提起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或
確認決議不存在」之訴訟。

另外,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
管理委員會屬於設置而非設置,
因此住戶無法直接推翻整個管委會,
但可以推翻管委會所做出的決議。
至於何種情況會有違反決議或規約的問題,
則需要就實際的情形來個別判斷喔。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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