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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因故過世以後 是否需要扶養他方父母?

昨天在粉專「靠北婆婆2.0」看到一篇文章,大略敘述了配偶因故過世以後,
女方在婆家的遭遇,文中提到「從老公死後就已經與婆家沒有任何關係了」。
不過真的是這樣嗎?我們來看看相關的法律如何規定?

原文連結:
https://www.facebook.com/coobepowtf/posts/pfbid02scJN4uTfYMvA
UYpfg9sg45rEiyuxFFtrJsxsLYqoeUV44R2HXqKK2DgzxwZPWKEzl

 

(一)民法—姻親關係及扶養義務

1.首先,什麼是姻親關係?
大部分人都知道血親關係,那什麼是「姻親關係」呢?
簡單來說,大部分是藉由「結婚」而發生。

按民法第969條之規定: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依此,民法上的姻親關係分為三種:
(1)血親之配偶:
無論是你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還是旁系血親(兄弟姊妹),
從他們與配偶結婚的那一刻開始,你和他的配偶就成立姻親關係。
例如:兒媳、姐夫等。

(2)配偶之血親:
這其實和第一點是一樣的概念,只是換個角度。
例如:岳父、婆婆等。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也就是妯娌、連襟等,也會因為婚姻關係成立而生成姻親關係。

2.姻親關係是否也有民法上的扶養義務?

按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
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依此規定,原則上與配偶之父母同居者,就有扶養他方父母的義務。

3.那麼,配偶已經過世也是一樣嗎?

這個問題,需要分為以下幾個要件來就個案審查:

(1)是否有同居事實?
承前所述,夫妻之一方與他方父母有同居的事實,原則上就負有扶養義務。

(2)是否有受扶養之必要?
按民法第1117條之規定: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也就是說,必須達到「若不受扶養則無謀生能力而致不能維持生活」的程度,
才有權利請求扶養。

(3)是否有扶養的能力:
按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舉例而言:
配偶過世,按民法規定自己的確有扶養其父母的義務,
但如果配偶的父母既身體健康又超級有錢(比自己還有錢的那種)。
此時若配偶的父母請求生存配偶盡扶養義務時,
生存配偶就可以依此民法條文主張「窮困抗辯權」而免除扶養義務。

4.姻親關係從結婚開始,那什麼時候會消滅?

按民法第971條之規定: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依此規定可得知,有兩種辦法可以消滅姻親關係,
一是與配偶離婚;二則婚姻關係被法院撤銷。

那配偶死亡呢??
答案是,不會影響姻親關係。

這樣聽起來可能會覺得很奇怪,
姻親關係從與配偶結婚而生成,既然不會因為配偶不見而消滅?
原因其實是因為,我國的民法出生於很久很久以前的古早時代,
在那樣的時空背景,立法者認為各對結婚以後的夫妻,
就已經融入為一個大家庭中,所以並未立法剝奪掉配偶死亡以後的姻親關係。

小結:
綜上所述,姻親關係並不會因為配偶的死亡而就此消滅,
但是否對其父母有扶養之義務,則須經個案審查。
 

(二)民法—配偶的繼承問題

盡心盡力的扶養他方父母,那如果配偶過世在前、其父母過世在後,
生存配偶是否有繼承權?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可以合法地繼承身故配偶的遺產,這點無庸置疑。

但若依本條規定以及前所提及的姻親關係可得知,
配偶的血親(配偶的父母)在法律上為「姻親關係」,
姻親關係並不會成為民法上所規定的繼承人。

也就是說,媳婦原則上永遠「不可能」繼承到婆家的遺產,
只有一個例外,那就是生前先立下遺囑。
 

(三)刑法—遺棄罪

刑法第293條規定: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規定: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
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上述二條之規定,分析其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須是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者
2.相對人必須是「無自救力之人」
3.本罪之犯罪行為包括「遺棄」及「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
4.行為人之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保護
尚需致被害人有不能生存之虞

綜上所述,若要因為不扶養身故配偶的父母而成立刑法上的遺棄罪,
最重要的兩個要件其實是被遺棄之人「無自救的能力」
而加上你「有扶養的義務」,才有可能成立遺棄罪。

再者,對於「無自救能力」這點的構成,刑法上的審查較民法要嚴謹許多,
若相對人有工作的能力,明明可以自己工作養活自己,
卻主張行為人不給他錢生活是構成遺棄,
此時刑法上就不太可能認為成立遺棄罪,
原因是因為顯然尚未達到「完全無自救能力」之程度。

但是!即便刑法上不構成遺棄罪也並不代表
民法上的扶養義務一併免除喔!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找阿暉律師聊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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