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訂閱 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 新聞推播。

請點選「訂閱」後,再點擊「允許」即可完成網頁新聞推播訂閱!

分享

交往9年提分手 女兵遭恐怖男猛撞「來回碾壓」恐癱瘓! 檢察官為何僅認「殺人未遂」而非「殺人」?

南投一名女子是志願役軍人,日前歸營時遭前男友開車衝撞,
警方循線逮捕張姓嫌犯後,依殺人未遂罪移送南投地檢署,
檢察官隨即諭令收押禁見至今。
受害者姊姊在網路論壇Dcard發文透露,
妹妹20多歲,今年4月向交往近9年的男友提出分手,但男方不願意,
還放話說軍中有認識的人,要妹妹好看
「於是開始一連串的惡夢…誰也沒有想到,
這種隱藏性的恐怖情人竟然會做出這種畜牲不如的事情。」

受害者姊姊表示,5月8日爸爸開車載妹妹回南投集集兵整中心營區時,
當妹下車拿東西時,才發現後方是前男友的車,
突然發瘋往正在開後座拿行李的妹妹撞一次還不夠,
張嫌還倒退加速再往前撞一次,
爸爸馬上開車過去保護妹妹,不但爸爸的車子爛了,也受到輕傷。
據在場目擊證人表示:時速60以上,還輾過去。

後續警察調閱監視器才發現,前男友8點多就在現場埋伏等待,
目睹受害前女友歸營,就對著妹妹直接開車衝撞上去,
形同蓄意謀殺,事後竟然肇事逃逸。

姊姊並曬出妹妹驗傷單指出,經醫院X光診斷,妹妹全身多處挫傷,
右肩胛骨、第五腰椎、雙側骨盆骨折,左側股骨幹粉碎性骨折,
骨盆及左下肢變形,傷勢相當嚴重。

姊姊並強調,事發至今,男方家人始終不聞不問,說要出來道歉卻神隱消失,
而家人不但南投、台中兩地跑,她更是每周從高雄回台中
「醫藥費每個刀都是幾萬,累積醫藥費已經50幾萬了…還不加其他的支出,
還要背負著可能下半身癱瘓的最壞打算,那種心理壓力…」,
如今已被醫藥費壓得喘不過氣來。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來看看此事件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刑法—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知道大家都在為受害女子忿忿不平,但就本事件而言,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若要該嫌犯獲殺人罪的刑罰,就必須是完全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才能依法而為審判,然該名受害女子並未因此造成死亡結果,
所以並不能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來論處。
 

(二)刑法—殺人未遂罪

刑法第271條第2項規定:
前項(第271條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而言,殺人未遂罪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
以殺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刺殺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殺人未遂;
倘無使人喪失生命之故意,僅在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則為傷害罪,
二罪皆發生傷害之結果,僅其主觀犯意及身體傷害程度不同而已。

也就是說,若要以殺人罪來論處行為人,
最重要的是行為人對被害人有殺人的「故意」,且並未發生死亡結果。
不過是否造成傷害或傷害的程度如何則不是重點。

舉個例子:
行為人存在殺人的故意,欲將被害人推下懸崖,誰知被害人身手敏捷馬上躲開。
就這個例子來說,根本沒有造成傷害結果,但是行為人同樣成立殺人未遂罪,
理由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殺人故意+客觀上未發生死亡結果,這樣就夠了,
有沒有受傷根本不是重點。

本事件中,男子不僅開車衝撞女子,還二度將人輾過,
明顯存在欲將該女子殺害之故意,因此檢察官依殺人未遂罪偵辦,實屬合理。
 

(三)刑法—重傷害罪

刑法第278條規定: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能會有人有疑問,把人撞成這樣欸!
不僅成立殺人未遂,也應該成立重傷害罪吧?
沒錯,但就刑法上有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叫作「犯罪競合」。

所謂的犯罪競合,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做了「一個」行為,
在法律上只能受到「一次」處罰,
所以行為人被依殺人未遂罪論處後,
則不會再被普通傷害罪、重傷害罪重複處罰。
 

(四)刑法—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交通事故+
明知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逃離現場,成立肇事逃逸罪。
 

(五)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按前述規定而言,無論是否發生死亡結果,
行為人皆故意造成了被害人的身體權受到侵害,
故須依民法之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DM_AfterContent}
Reference:
  • TAG:
{DM_BeforeComment}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