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訂閱 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 新聞推播。

請點選「訂閱」後,再點擊「允許」即可完成網頁新聞推播訂閱!

分享

一個字罰10萬!?徵才註記「這3字」高市府開罰30萬 業主提告抗罰敗訴確定

高雄一間資本額10萬元的咖啡店,
日前於徵人廣告上註明「限女性」,
遭高市府認定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
開出30萬元罰單。
謝姓老闆不堪高額罰金,興訟抗罰,
主張不知此舉違法、裁罰違反比例原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接獲民眾檢舉,
謝男經營的咖啡店張貼招募廣告,
登載「誠徵工作伙伴(限女性)」等字樣,
涉違性別平等工作法。
稽查人員到現場檢查,認定確有違法情事,
提請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審議。
經決議,本案性別歧視成立,
市府依此核認謝男違法事實明確,
開出30萬元罰鍰,公布謝男姓名。

3個字被罰30萬元,謝男嚇壞,
興訟抗罰,主張其他類似的性平案件,
處分機關均衡酌受處分人
之營業規模及資力,
核其應受責難程度尚非重大,
而援引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減輕處罰,
而他小本經營,不諳法律規範,
即便30萬元是最低門檻,
仍對他造成嚴重負擔,
認為高市府此舉違反比例原則。

謝男強調,他未參加開業相關講座訓練,
無法得知刊登「限女性」的廣告已違法,
自己對違法性認知極為薄弱,
且本案屬極輕微損害,
應受責難程度甚低,
且所生影響輕微,
應符合減輕處罰的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
行政罰法第8條的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
須以行為人「不知法規存在」為前提,
即不知其行為是法規所禁止(不得作為)
或誡命(要求作為)而欠缺違法性認識,
才能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
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
已實施多年,且經政府機關、
學校單位及民間大力宣導,
受過大學教育的謝男,
縱然無法明確知曉法律內容,
但對雇主不得對勞工有性別歧視行為,
應具有違法性認識,
其行為不符合減輕處罰的要件,
日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依憲法第7條及第15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
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且國家應確實就人民之生存權
、工作權及財產權予以保障。

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條即規定,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爰制定本法。

企業經營者若於徵才時,
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者,
就可能會觸犯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且同法第38-1條規定,
最高可處以新台幣150萬元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
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1條第1項規定: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如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諮詢,
可加入賴官方或私訊粉絲團找阿暉喔!

{DM_AfterContent}
Reference:
  • TAG:
{DM_BeforeComment}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