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傳訊息給前女友:半夜好好睡喔~
恐怖情人被起訴恐嚇 那麼怎樣才算是恐嚇罪?
生活中難免會有讓你牙癢癢的人,記得不要太衝動把心中的詛咒都給他罵出來,
今天來看看恐嚇罪究竟有沒有這麼容易構成?
(一) 恐嚇罪是什麼?
按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 限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這五種之權利。
若是恐嚇要加害以上五種以外的其他權利,則不成立本罪。
2. 須相對人有接收到恐嚇之訊息:
行為人須表現出恐嚇的意思。如:出言恐嚇、拿槍指你、舉起球棒等等;
如果行為人只是自己在想、在家大吼或者記錄於手機備忘錄等等,
只要相對人未接收到此訊息,則不成立本罪。
3. 須相對人接收到且心生恐懼:
若相對人根本懶得理你,也不成立本罪。
(二) 有沒有例外情形? 有的。
1. 恐嚇的內容不是「人」所能實現的行為
例如:揚言你會下地獄、一定會有報應、天打雷劈
2. 恐嚇的內容是合法的行為
例如:揚言再不還錢我就告死你、一定報警抓你
(三) 本罪為「非告訴乃論」
可能會有人覺得,本罪和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一樣,僅為保護個人法律上的利益,
所以應該是告訴乃論,要等當事人提告才可能進入訴訟程序。
但其實不是喔!恐嚇罪並不是告訴乃論,而被歸類在刑法的妨害自由罪章,
屬於非告訴乃論,一經提告就不能撤回、不能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