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對於遺產的繼承比例分配,
有「應繼分」和「特留分」的規定。
那麼,被繼承人可不可以連特留分
都不要給某個繼承人?
又或者是法定繼承人能不能
不要自己的特留分呢?
(一)何謂應繼分、特留分?
簡單的說,
「應繼分」是法律預先幫繼承人都分好的,
如果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
那麼被繼承人死亡以後,
各繼承人就是照著應繼分來分配遺產。
「特留分」則是法律特別幫繼承人預留的
「最低額度」繼承比例。
也就是說,不論被繼承人的遺囑如何分配,
繼承人都可以拿到最低限度的特留分。
(二)被繼承人如何對抗特留分
其實照法律上來說,
特留分屬於民事上的強制規定,
被繼承人是不能直接剝奪
某個繼承人的特留分的,
但還是有例外的情形喔。
依民法第1145條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
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
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
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
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
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時,
繼承人就會失去其繼承權,
也就是連「特留分」都拿不到。
而該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若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
重大的「虐待」或「侮辱」,
且經過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時,
該繼承人就會喪失繼承權。
不過若是又經過被繼承人的原諒,
繼承權就會回復。
(三)繼承人能否不要特留分
繼承人可以在繼承開始以後,
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主動地辦理「拋棄繼承」,
則可以連特留分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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