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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和解VS車禍調解? 時間可能差半年以上

遇上車禍,
若是不打算告對方刑事訴訟,
只打算叫他賠錢錢!
那一般人可能會先想到和解或訴訟,
但其實還有個方法可能更有效:調解。
不過調解和和解有什麼不同呢?

(一)什麼是調解?

調解制度的設立,
是為了降低訴訟案件的數量,
同時可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尤其車禍案件非常普遍,
若是每一件車禍都要法官來裁判,
則不僅非常浪費時間,
而且是真的沒有必要。

所謂的調解,
是指當事人可在公正的第三方協助下,
雙方坐下來好好溝通,
達成共識以後作成調解筆錄。
如此一來,可避免曠日廢時的打官司。

(二)什麼是和解?

依民法第736條之規定: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
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所謂的和解,其實是民法上的一種契約,
也是實務上很常見的紛爭解決方式。
與調解同樣的是雙方進行溝通、
互相妥協來達成共識。

(三)調解與和解有何不同?

其實以性質上來說,兩者差不多,
都是雙方進行溝通、各自妥協,
避免進入訴訟程序造成曠日廢時,
不過效力上卻完全不同。

1.車禍調解:
未經和解或和解不成的案件,
當事人可以聲請調解,又可分為
「調解委員會」和「法院調解」,
兩者的效力其實是相同的,
差別在於前者的地點在
鄉、鎮、市、區公所;
後者則是在地方法院。
不過法院調解還具有「強制力」,
當事人若是不出席調解委員會,
也就是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若是不出席法院的調解,
就會被處以「罰鍰」。

另外,調解最重要的性質在於它有與
「民事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因此若是遇上難搞的人,
一方面可直接持調解書進行「強制執行」
另一方面則是當事人調解成立以後,
雙方都無法再對同一案件事實提起訴訟,
因為法律上已經視為「確定判決」。

2.車禍和解:
發生車禍各自和解當然也可以,
但和解在民法上屬於「契約」,
所以若是對方簽名了但擺爛不履行,
就只能「提起訴訟」來主張,
等到整個訴訟程序跑完,
可能也是半年以上的事,
最後的最後還是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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