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據ETtoday新聞雲之報導)
在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下,車位到底能否停機車或重機?
一名網友替友人抱屈,對方住在豪華社區,
買來的車位沒用到,因此想放2台大型重機,
豈料卻被管委會禁止,因此原PO幫求問「真的違反法規嗎?」
事實上,車位能不能放私人物,
需要「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透過決議方式,明訂出的相關規範作為判準!」
一名男網友在臉書公開社團《新竹爆料公社》表示,
朋友買了一間管理費1坪70元的「某高級社區」,
結果入住後,車位想放2台大型重機,卻被管委會阻止,
「也不給人放腳踏車,龜毛到不行。」
對此,原PO找到相關案例,
「一個車位停兩台車,的確不合理,但是不違法」,
過去有法界人士表示,車位放私人物品事可以的,
但必須在「不影響建築公共安全、
逃生避難與侵犯他人權益」原則下才行。
另一個案例是,車位停放2台車佔用共有空間,
遭到工務單位裁罰3000元,但住戶提出行政訴訟,
法官到場看查後大逆轉,
最後是以「不影響他人通行」改判住戶勝訴。
對此,原PO替友人抱不平,車位停2台重機,
「這是否真的違反法規嗎?」
文章曝光後,底下網友熱議,
「住戶大會通過的,社區規約已有明文規定不同意,就是不行」、
「剛好我們社區有類似案件正在處理耶,
管理費也是1坪70元,就等規約修改嘍」、
「建議去當主委修改規定」、
「是門面+安全問題,不想遵守可以買透天」、
「通常是停放車輛可以,存放雜物不行,
畢竟使照上還是『停車空間』,並不是儲藏室」、
「看規約,有訂只能一台就違反,主管機關可以罰」、
周延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念暉表示,
購買社區停車格係買到共有停車場中「特定專用區的使用權」,
除非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特別限制,
原則上停汽車或機車都是可以的。
景文物業管理機構董事長郭紀子也強調,
汽車位是否可停放機車,不是管委會說得算,
而是應以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透過決議方式,
明訂出的相關規範作為判準。
也因此,在實際的訴訟判例中,有些法官判可停、
有些法官判不可停,主要原因就是在於個別社區的規約約定,
或是區分所權人會議決議。
不過以實際層面來看,郭紀子說,
基於安全的考量,目前全台較新的建案,
普遍都有規範禁止機車停放汽車格的共識。
若管理委員會執行有據(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背書),
住戶違反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的處置。
若住戶違反使用限制規定,並經制止還不遵從者,
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但是,周念暉也說:
「若住戶對於規約或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有不服,
也可向法院提出確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撤銷之訴,
法院會依照具體個案判斷限制的內容方式是否合法適當。」
相關法令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
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
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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