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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配偶不幸離世 他方可以請求2次財產

若是夫妻之間一方不幸離世,
大部分人會想到「配偶先拿一半」,
但其實這個說法不算對喔!

(一)法定財產制會因配偶死亡而消滅

若是夫妻未以契約特別約定財產制,
則法律上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會因「婚姻關係消滅」
或「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

(二)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按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
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法定財產制消滅以後,夫妻之一方則可依此主張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分配雙方的婚後財產。

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間的婚後財產扣除該扣的以後,
雙方財產相加再平均,財產多的那方要給少的那方。

因此,當他方配偶不幸離世時,
配偶在與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前,
可以先主張夫妻之間的剩餘財產分配。

(三)再主張配偶的遺產繼承權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完畢之後,再來才是繼承環節,
這部分則要看與哪個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比例會有所不同。

按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權,
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由此可知,若一方配偶不幸離世時,
他方其實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
這是屬於配偶的專屬權利,
其他繼承人無法干涉,
但只適用在「法定財產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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