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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把小孩帶回娘家 小心構成2重罪!

小明和大美是一對夫妻,
結婚以後育有一名七歲子女,
不過雙方因感情不睦時常爭吵,
大美想離婚但小明死活不肯,
於是大美某日一聲不響地將孩子帶回娘家,
之後小明想前往大美娘家探望小孩,
或者要求大美把小孩帶回來都被拒絕。
看似生活中很容易就發生的事,
但你知道其實已經犯罪了嗎?

刑法第240條規定: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1條規定: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小明和大美的婚姻關係存續中,
也就是雙方都享有對於小孩子的「親權」,
若一方擅自將小孩帶走使其脫離親權人的支配範圍,
則會有和誘罪或略誘罪的問題。
即便是擁有親權的爸爸或媽媽也一樣會構成喔!

刑法上的和誘罪,
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為構成要件之一,
所以事實上需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
而與親權人完全脫離關係,就會構成!

又刑法上的略誘罪,
須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取為要件,
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得到其承諾,
則屬於和誘罪而非略誘。

簡單來說,和誘和略誘最主要的差別,
在於被誘之人是否有「同意」,
但不論答案為是或否,
只要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就很可能構成上述的兩個罪名喔。
即便自己本身是親權人也是一樣!

若有其他婚姻相關問題,可加入賴官方或私訊粉絲團諮詢阿暉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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