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遲到扣薪水,雇主極有可能違法!
大美是個咖啡廳員工,卻因個人作息不正常而時常上班遲到,老闆對此非常不爽,
因此於次月訂定新式工作規則:遲到1分鐘扣薪100元!此種規定有無違法之虞?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按勞基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規定,扣薪一定違法,但可選擇不計薪。
依前所提及的條文敘述,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資,
雇主應全額給付予勞工而不得預扣。
所以雇主不得因員工遲到或早退而扣薪,
但因員工確實在那段時間未提供所約定之勞務,
所以雇主可以選擇不支薪。是「不支付薪水」,不是「扣薪水」喔!
簡單來說,若大美與公司之勞動契約約定,每月月薪三萬元,
那麼換算成日薪為1000元;換算成時薪為125元。
所以若大美遲到一個小時,
雇主可以因為他那一小時不符合勞動契約所約定的準時到公司來給付勞務,
而選擇不支付那一小時的薪水。
但公司若規定遲到1分鐘扣100元這種不符合比例的罰責,就是明顯違法了,
然而若公司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事前約定得扣薪,也是不合法!
原因在於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所以基本上任何與勞基法抵觸的規定或約定,都是無效的。
雇主可以怎麼做?
因現行的勞動法令加強保護勞工的工作權,所以雇主若想自保,
應先建立一套明確的出勤管理制度及獎懲規定,
把內容清楚載明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
並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才能降低勞資糾紛風險。
(一)雇主可針對員工遲到或早退這段「未提供勞務」的時段「不支薪」,
但一定要注意必須成比例,不得溢扣〔扣薪〕,如時薪為150元,
若員工遲到一小時,老闆只能不給這150元的薪水,
不能以遲到60分鐘扣6000元處分。
(二)若員工屢屢遲到,讓老闆受不了想要解雇,
注意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原則,
建立一套明確的出勤管理制度以及獎懲規定,
並清楚寫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
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才能與法有據。
(三)為了避免日後爭議,當員工又遲到時不能只是口頭申誡,
建議留下白紙黑字的憑據,如實體的書面人事命令、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截圖等,才不會空口無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