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上有一種說法:大孫頂尾子,遺產多一份。
意思是指說長孫就像祖父母的最小兒子一樣,
此觀念也時常被沿用在分配遺產上,
認為長孫就是應該多分一份祖父母的遺產。
不過若是照法律的規定,真的是這樣嗎?
長子或長孫,在法律上的繼承權與其他子孫有何不同?
(一)長子、長孫的繼承權並無不同
按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
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次按民法第1141條之規定: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此,長子或長孫都屬於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且與其他同順位的繼承人「共同」、「平均」繼承。
也就是說,法律上其實沒有長子或長孫可以
優先繼承或者繼承比例較多的規定。
(二)直系卑親屬繼承,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按民法第11139條之規定: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位於繼承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
但是在繼承順序上以「親等近者」為優先。
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是祖父母,
那麼只要父母輩都還健在,子女就是沒有繼承權的,
除非父母輩的所有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
(三)孫輩代位繼承的法定要件
按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若是孫輩的子女想「代位繼承」祖父母的財產,
依此規定須符合3要件:
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
2.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3.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其實無論是長子或長孫,
在繼承權上與其他繼承人並無不同。
因此祖父母若是想要孫輩能夠繼承,
可以預立遺囑或者生前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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