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肇事逃逸?4大要件帶你搞清楚
在台灣,基本上每人都有一車,每天上下班穿梭在危如虎口的馬路,難免可能與人碰撞,若趕時間選擇直接離開,就已經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參我國刑法第185-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構成肇事逃逸之四大要件如下:
一、行為人須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如果是駕駛人力發動或獸力發動的交通工具,則無本條的適用
二、行為人須造成交通事故:
簡單來說,事故必須是行為人造成的
三、行為人須因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死亡:
若僅造成了交通事故,但並未因此導致有人死傷,則不構成本要件
四、行為人明知造成事故卻未妥善處理而頭也不回的直接離開:
明知造成事故+擅自離開現場
那麼,發生車禍究竟應該怎麼處理?
(一)、停車查看:
停車檢視有無人員受傷及雙方車損狀況,並打開車輛警示燈,
在事故地點後方之適當距離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三角形的那個),
以免後方車輛追撞造成二次事故。
(二)、撥打電話:
若有人死傷撥打119;若無人死傷撥打110,等待相關人員到場接續處理。
(三)、可先蒐證:
在相關人員到場之前,可先於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影等蒐證,
或先行於事故現場的地板繪製碰撞圖
(汽車需包括四個輪胎及行駛方向;機車須包括兩個輪胎及兩邊手把)
(四)、移動車輛:
大多數人都認為,交通事故之現場完全不能移動,但其實不然,
若嚴重妨礙交通甚至可能被處以罰鍰!
1. 無人受傷或死亡:雙方同意則可移動車輛至不妨礙交通之位置
2. 有人受傷或死亡:不得移動事故現場,迅速撥打119及110
3.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
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等待相關人員到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