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間已設立登記的新公司,
但被老字號的B公司發現,
A公司名稱和B公司所有的著名商標C相同,
且B早已註冊該商標,
B公司認為A已侵害B的C商標權,
要求A公司撤換公司名稱,
此舉是否有理?
依商標權法第69條規定: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
得請求除去之;
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另外,同條也明定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
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怎樣才算是「侵害商標」?
公司名稱剛好一樣也不行嗎?
本案例中A公司名稱使用了
與著名商標C相同的文字,
加上A公司販賣的商品與
B公司所經營販賣的商品相似,
可能會讓消費者誤以為
A公司商品是B公司所授權的,
又或者兩間公司為關係企業等。
此時,依商標法第70條規定,
A公司如果明知C是B註冊的著名商標,
在未取得商標權人B公司的同意下,
就使用這個著名商標C
作為自己的公司名稱,
將導致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疑慮,
就很可能被視為侵害B公司商標權。
B公司可依商標法規定,
請求除去侵害,
也就是B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
撤換公司名稱來除去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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