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在某知名連鎖KTV
擔任外場正職人員的沈姓男子,
陸陸續續向公司請病假6天,
被主管認為他出勤不佳,
將其降職為工讀生,
沈男認為此調動會導致
他的小費計領方式改變,
導致工資大幅減少,
雙方調解未果,
沈男提告求償9萬多元。
法院認為調任無效,
判決公司應賠7萬餘元
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本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
認為雇主對於勞工之職務調動,
並未經其自願同意,
且又違反勞動基準法所定
「調動五原則」,
認定本案雇主調動為不合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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