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女子先前與朋友外出唱歌,
 凌晨回家時遭楊姓男子尾隨、侵犯,
 嚇得她立即向隔壁鄰居求救,
 沒想到鄰居聽到敲門聲
 竟直接關掉電視、假裝不在家,
 讓她只能繼續逃跑,
 最後逃出大樓向對面車輛求救。
 案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
 判決楊男1年10月有期徒刑,
 高等法院近日駁回楊男上訴。

見S不救,算不算犯罪?
在我國的刑事法中,
 有「作為犯」和「不作為犯」兩種態樣,
 前者指行為人「積極地」完成犯罪
 (如故意傷害罪);
 後者則指行為人「什麼都不做」
 而完成犯罪(如遺棄罪)。
不過,法律對於不作為犯的要求範圍,
 通常只限於某些負有特定義務之人,
 即法律上所稱的「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又可以分為兩類,
 一是具有「保護義務」
 指不論危險是誰造成的,
 保證人都有義務保護他不受侵害。
 二是具有「監督義務」
 指對於特定危險源的監督義務,
 讓此危險源不會侵害到他人。
回到本事件中,
 雖然熱心助人是件好事,
 但如果以法律的角度來說,
 除了有特定身分或特定義務之人外,
 並沒有要求每個人都要熱心助人,
 也就不會特別對見S不救之人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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