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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過失傷人 符合這「3要件」 雇主也須連帶負責

大美在台中經營一家網美火鍋店,
一個連續假期期間,
店裡的人手嚴重不足,
大美找來有打工經驗的表弟幫忙。
不料,表弟在更換瓦斯瓶時,
操作不慎引發瓦斯外洩造成氣爆,
數名顧客嚴重燒燙傷;
事後,受傷顧客提告大美,
要求老闆大美和其表弟應連帶賠償,
此請求是否有理由呢?

依據民法第188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依此規定可得知,
原則上受雇人若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
雇主是需要連帶負責的,
不過需要符合以下3個要件:

(一)雇主及員工間須具備僱傭關係

依據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
必須以「事實上之僱用關係」為標準。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是否有成立正式契約,
或雇主是否有給付薪資、投保勞健保等,
都不是審查的重點,
只要有「給付勞務的客觀事實」即可。

(二)受僱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指的是符合民法第184條之一般侵權行為
或第195條之特別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三)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

若是員工在非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
雇主就不會被本條的連帶責任拘束。

若是員工之侵權行為符合以上要件,
雇主就需要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除非雇主能夠舉證證明,
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
則可以免除責任。
但是否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
則需要就個案的實際情形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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