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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收養、領養及認養,法律上有何不同?

認領、收養、領養及認養都是我們常聽到的用語,
不過這些名詞有何不同呢?
事實上,只有「收養」和「認領」是民法上的正式用語喔!

(一)收養是什麼?

所謂收養,指的是民法上的「擬制血親」,
利用法律的規定來幫二人建立本來沒有的直系血親關係。

民法第1072條規定: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
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
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收養的法定要件為何?
1.雙方具有收養的合意
2.雙方相差20歲以上
3.須存在相當之輩分(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等不得收養)
4.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5.被收養人有配偶時,需得他方之同意
6.以書面向法院聲請,並得法院允准

(二)認領是什麼?

指的是「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也就是「承認」對方是自己的小孩,
以此建立本來因「非婚生」而不存在的親子關係。

民法第1065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認領的法定要件為何?
1.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
2.被認領人須為非婚生子女

簡單來說,認領只是法律上一種「承認」的方式,
而不同收養是直接「擬制」一個本來沒有的親子關係給你,
所以認領的前提必須是二人確實有親子關係,
否則子女或生母還是可以提起「否認認領之訴」。

(三)認養及領養又是什麼?

至於「認養」和「領養」其實都不是民法上的法律用語,
大部分用在動物或植物的身上,
差別在於前者是定期以金錢或勞力給予協助;
後者是直接將其帶回家自行飼養、照顧。

以上分享的內容,主要幫大家釐清婚姻關係中常出現的
「收養」和「認領」於法律上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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