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小真(化名),日前發現自己名下的所有帳戶都被凍結,
調查後才發現竟是因前夫亂告她詐欺,小真的戶頭慘遭列為警示帳戶而無法使用,
這段期間只得借貸度日,還得忍受公司同事異樣眼光。
她希望該制度能有改善,別讓無辜民眾反成「詐騙被害人」。
「沒有人來問過我,我領錢領不出來才知道自己被列為警示帳戶!」
小真氣憤表示,她不曾做過任何壞事,卻突然無法使用自己的提款卡,
詢問後才知道自己涉嫌詐欺,所有帳戶被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通報凍結,
連薪水都無法轉入,只能靠向朋友借貸度日。
「我朋友怕我餓死,還特地送來一大袋饅頭,但我無法拿這袋饅頭去繳電話費
或房貸啊!」小真提到,那段日子的生活極不方便,
無法自由使用自己的財產更讓她非常沒有安全感,連繳管理費都不能匯款,
她一方面得四處跑銀行處理,還要忍受公司出納、會計和人事
「想問又不敢問」的異樣目光。
而經調查後才發現,讓小真涉及詐欺的帳戶,是日前一筆約3000元的匯款,
她翻閱自己的存摺,發現該筆款項是前夫轉來,用於償還過往所積欠的債務,
轉帳紀錄上清楚記載還款名目,小真此時才恍然大悟,
明白原來這一切都是不甘離異的前夫在搞鬼。
「我真的很怕他會一告再告,增加我的麻煩就是他快樂的泉源。」小真無奈表示,
警方平時業務繁忙,其帳戶直到本月初,才在新北市議員鄭宇恩的幫助下解凍。
警示帳戶程序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在詐騙集團還沒把錢全部拐走之前,
先行一步凍結財產來替受害者即時止損,不過若是有人為了報私仇,
進而利用公權力來亂告人甚至造成他人損失,撤告就會沒事了嗎?
(一)刑法—誣告罪
相信大家多少都聽過誣告罪,而大部分人的理解都是「只要亂告人就是誣告罪」
其實這個說法對也不對,仔細回想一下你會發現,很常聽到有人想告人家誣告,
但是卻沒有幾個案例真的成立誣告罪喔!一起來看吧~
按刑法第169條之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
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依此規定,可以得出誣告罪有三大構成要件:
1.行為人「故意」的為了告而告,想陷害他人
2.行為人提告的事實「憑空捏造、毫無依據」
3.行為人之所以提告,是為了讓相對人受到「刑事上的處罰」
滿足以上三點,則會成立誣告罪,不過為甚麼說誣告罪很難成立?
首先,必須是刑事上的告訴,且為了使對方受到刑事上的處罰;
第二,行為人必須是完全捏造一個「不存在的事實」
拿去檢警機關亂告,才會構成本罪要件喔!
若是行為人提告內容是基於一定的事實,且有提供相關證據,
只是缺乏積極的證明,被法院以「證據不足」而判決無罪敗訴,
就不會構成誣告罪。
(二)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按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之規定,若相對人因行為人之行為而有損害時,
不論是否為財產上之損害,相對人都可以請求相當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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