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我國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又絕大部分人都不喜歡跑法院,
所以協議離婚是較為常見的,那麼協議離婚有什麼應該注意的嗎?
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依此規定可知,兩願離婚的法定要件為:
(1) 雙方皆有離婚的意思
(2) 作成書面(離婚協議書)
(3) 兩位以上的證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4) 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除了以上法定要件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協議書上的內容:
(一)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及監護權:
若是判決離婚,法官就會依雙方的經濟狀況、陪伴小孩的時間等等,
優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來決定小孩要給誰扶養。
至於協議離婚,只能夫妻雙方自己決定,此時離婚協議書怎麼寫就非常重要。
(二) 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
若對於小孩的監護權不是共同監護,那就意味著一定有一方失去監護權,
不過那也沒關係,雙方可以協調讓未獲得監護權的那方,
可以透過探視來保持與小孩的互動及交流,約定見面的時間、地點、節日等等。
(三)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雖然監護權僅一方取得,但不代表另一方對小孩就沒有扶養義務,
雙方還是可以於協議書上約定扶養費的金額、付款的時間等等。
(四) 贍養費:
如有約定之贍養費,也記得記載在離婚協議書上。
(五) 剩餘財產分配:
實務上協議離婚通常會拋棄對對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對這部分有爭執的案件大部分都進入法院請求裁判(協議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