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姓女子在北市大安區
光復南路要停路邊停車格,
看到車格內有人站著,
向對方詢問示意要停車,
孰料對方卻怒瞪,
還直接比中指離去,
周女認為莫名其妙,
至派出所提告妨害名譽。
人肉佔車位,有違法嗎?
每逢連假期間,
全台各處景點常常人滿為患,
以至於汽車車位往往一位難求。
有些遊客為了貪圖一時之便,
會請同車的親友先下車找尋車位,
找到位子以後,
以「人肉佔車位」的方式
阻擋其他車子停入。
不過,
這樣的行為有沒有違法?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規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又依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由此可知,
汽車停車格就是用來停「車」的,
如果以「肉身」或「物品」強佔車位,
其實是違法的行為,
當事人可以報請警方到現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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