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張姓男子與16歲的
小美(化名)發生忄生關係,
事後被小美媽媽發現,
她懷疑女兒是遭張男忄生侵,
帶著2名姪子到張家談判。
但張男指控小美表哥持開山刀
架在他脖子上逼他承認忄生侵,
並持棍棒毆打、恐嚇。
事後張家報警提告,
檢方認小美母親及2表哥
涉犯強制罪及恐嚇罪嫌起訴。
不過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官認為張家父子的證詞供述不一,
又無其他證據得以補強,
屬於罪證不足,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
判決3人均無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又依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乍看之下,
三人的行為的確很可能構成上述罪名,
不過法院是「證據說話」的地方,
原告、被告如何提出對己有利的
「證據」是非常重要的,
又因為本案件中的2個證人陳述不一,
甚至供述之詞前後有出入,
因此法院並不採信證人的證詞,
而告訴人又無法提出其他證據,
故法院依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並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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