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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騎士換車道沒打燈 5分鐘被檢舉9次慘噴上萬

台南一名男子日前騎車經永康台一線時,
遭拍照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短短5分鐘就被開了9張罰單,
金額高達1萬800元,
讓騎士欲哭無淚。
對此,
市議員朱正軒表示,
裁罰是手段非目的,
針對檢舉罰單已引發強烈民怨,
希望市府能加強社會溝通。

罰單可以一直開一直開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又依同法第7-1條第3項規定: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由此可知,車輛駕駛人
因「未依規定使用燈光」而違規時,
其違規時間需「相隔6分鐘以上」
或「行駛衝過經過1個路口以上」,
相關機關才可連續舉發。
而依本事件的情形,
車輛駕駛人是行經多個路口
都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因故遭到連續舉發,
應是沒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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