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這一輩有3個孩子,
除了老大老王以外,
還有兩個年齡相差甚大
的妹妹王梅和王菊。
由於母親離開的早,
父親又忙於打拚工作,
自小兩個妹妹可以算是被老王
又當大哥又兼母親的照顧長大,
三兄妹從小感情深厚,
也因此對於老父親想把祖產
全都傳給男丁,
兩個妹妹也可以理解。
不過事情卻沒有那麼順利。
一天,
老王拿著父親的遺囑要去辦繼承,
他想著雖然父親希望全部留給自己,
但身為哥哥還是希望
能各留一塊地給兩個妹妹,
日後也算是個依靠;
再者,他也知道如今已不是
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的年代,
雖然妹妹們不計較,
但自己也不能獨占遺產地太理所當然。
只不過,
他沒料到家裡人商量上沒有問題,
地政事務所卻表示,
無法一手拿著老王父親
「6塊地全留給1子」的遺囑,
一手照三兄妹的要求調整分配。
怎麼遺產我不想要全拿還不行?
遺產不就是所有繼承人說了算,
大家同意就好的事情嗎?
其實,有些情況還真不一定是。
遺產分割有3種方法
不是想怎麼分就怎麼分
如今,法律上我們常聊到
的遺產分割有3種方法:
1.被繼承人立遺囑指定分割
2.繼承人取得共識協議分割
3.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
自從104年函釋出來之後,
遺囑被視為最符合被繼承人
意志的遺產分配方式。
因此,在司法實務上,
會認定遺囑為第一優先的
遺產分割方式。
因此,
原則上是依被繼承人的遺囑分配,
再者由繼承人間協議分配,
最後則是法院裁判分配。
並沒有一部分照遺囑,
一部分照協議的調整彈性。
不過回到開頭的案例,
若是繼承人間對遺產的分配
有其他的意願也並非不可,
其實只需要先按照遺囑分配繼承,
再由繼承人間移轉財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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