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陳姓女碩士透過拍賣網站
向李姓女子購買物品,
卻因為退貨爭議,
使用注音文傳送
「ㄍㄋㄋㄐㄅ」等訊息,
事後還在網路論壇發文抱怨
並公開對話截圖,
被賣家一狀告上法院。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
陳女將私訊對話紀錄截圖,
並登載於網路論壇,
不特定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
而且她也沒有將李女的Instagram帳號
及Facebook粉絲專頁隱匿,
其他人可以輕易透過IG、臉書連結
找到李女在拍賣網站的網頁。
法官接著說,
陳女自己承認「ㄍㄋㄋㄐㄅ」
意指髒話的五字經注音,
顯然她是故意在論壇張貼
該言詞辱罵李女,
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
事證明確,
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5000元。
2種常見的妨害名譽罪責,
你一定要知道!
(一)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
1. 公然:
發生於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得共同聽到或看到的場所。
2. 侮辱:
指以言語、文字、舉動等等,
而為抽象的謾罵或其他足以
使人精神及心理層面難堪、
不舒服的言行舉止。
不過,侮辱的定義會隨著
社會的變遷而一直改變,
沒有一定形式或一定話語,
也沒有什麼打「注音」或
「英文」就不會成罪的說法,
主要還是要看這些罵人的字句或行為,
是否負面到會影響
被害人的人格或社會評價。
(二)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
1. 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
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2. 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3. 須所誹謗之事非為真實
且無免責條款的適用。
(三)民事責任
除了上述2個罪名以外,
被害人還可依民法第184條
及第195條等規定,
另外提告民事訴訟主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來請求相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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