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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自己有個哥哥 基隆男未辦理拋棄繼承 法院判他要還上百萬

基隆一名王姓男子欠債百萬元,
往生後債主找上門,
發現王的父母雙亡又無子嗣,
3個弟妹全都拋棄繼承,
但意外發現王男還有一名
從未謀面的同父異母弟弟。
基隆地院以王的同父異母胞弟
為法定繼承人,
但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判決王弟應清償該筆上百萬元債務。

繼承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除了生存配偶有當然繼承權外,
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
和「祖父母」。
而若是其中一個順位
沒有合法的繼承人,
或者是該順位的繼承人
皆拋棄繼承時,
就會由下一個順位取得繼承權。
本案中的王男便是因為
父母雙亡、無子女,
才會由其兄弟姊妹來繼承。

不過,事實上,
即便案件中王男同父異母
的弟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但基於民法當中「限定繼承」的規定,
王男的弟弟只需要在繼承遺產
的範圍內負起清償責任,
也就是「繼承了多少遺產
就還多少」即可,
原則上不需要自己掏腰包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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