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王姓男子欠債百萬元,
往生後債主找上門,
發現王的父母雙亡又無子嗣,
3個弟妹全都拋棄繼承,
但意外發現王男還有一名
從未謀面的同父異母弟弟。
基隆地院以王的同父異母胞弟
為法定繼承人,
但並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判決王弟應清償該筆上百萬元債務。
繼承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除了生存配偶有當然繼承權外,
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兄弟姊妹」
和「祖父母」。
而若是其中一個順位
沒有合法的繼承人,
或者是該順位的繼承人
皆拋棄繼承時,
就會由下一個順位取得繼承權。
本案中的王男便是因為
父母雙亡、無子女,
才會由其兄弟姊妹來繼承。
不過,事實上,
即便案件中王男同父異母
的弟弟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但基於民法當中「限定繼承」的規定,
王男的弟弟只需要在繼承遺產
的範圍內負起清償責任,
也就是「繼承了多少遺產
就還多少」即可,
原則上不需要自己掏腰包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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