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文藻外語大學一名畢業生
丁姓女子日前發生車禍意外,
她因在校外人行道上練習騎機車失控,
連人帶車摔進排水溝,
經搶救送醫仍宣告不治。
丁女父母得知噩耗後連夜南下,
重返事發現場勘查,
爸爸不滿地質疑現場溝渠
護欄鐵鍊高度僅20公分且年久失修
「女兒不能白白犧牲,將提國賠」。
水利局則回應,
依都市計畫劃分為園道,
作為河岸綠地休憩步道使用,
現場有設置告示牌,
一般機車不得進入。
對於悲劇發生深感遺憾,
但休憩步道設置的目的
並非供學習騎機車使用,
且愛河沿線的護欄格式,
都是統一的高度,
供行人步行時之防護。
相關新聞發出後引發熱烈討論,
上千網友在批踢踢、新聞底下留言,
點出最危險的關鍵疑問:
「人行道可以練機車嗎?」
「不是應該去機車練習場嗎?」
「人行道崎嶇不平,怎麼會在這練」
「明明空地有夠多」
「不會騎還找有大溝的地方練?」
事實上,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3條的規定,
必須要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因作為或不作為而不法侵害人民權利,
又或者是人民因「公共設施的設置
或管理有欠缺」而造成的不法侵害,
才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依據本事件的情形,
如果女大生的父母想對市政府等
公家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的訴訟,
就必須要積極證明
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有一定疏失,
才可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來獲賠,
否則就需要自尋其他法律途徑請求。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