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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後悔」能否討回來?4種情況可依法討回!

贈與,其實就是指無償的送東西給別人,
那送出去的東西,有辦法透過法律要回來嗎?
這也是情侶之間非常常見的問題,
交往期間送了好多有的沒的禮物,
分手之後可以把禮物討回來嗎?

(一)贈與是一種契約

按民法第406條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依此規定,法律上所訂的贈與,指經雙方當事人約定,
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的送給對方,並且他方「允受」的一種契約。

也就是說,贈與除了要一方有意贈送,還要他方有意收下,才會成立贈與。

(二)什麼時候可以要回來?

原則上,贈與契約成立後,贈與物就不能要求返還。

當然,有原則就會有例外,以下來介紹四種可以反悔的例外情況:

1.贈與物送出去之前
按民法第408條第1項之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我知道聽起來很像廢話,但法律上對贈與物的「移轉」有著嚴謹的要件!
贈與物什麼時候算移轉?這就要看「財產權」什麼時候算移轉。

(1)不動產的權利移轉
按民法第758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依此規定可見,不動產的財產權需移轉,就必須是「書面+登記」缺一不可。

(2)動產的移轉
按民法第761條規定: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依此規定可見,動產的財產權需移轉,必須是已經「交付」。

綜合以上二點可知,若要在贈與物移轉前撤銷贈與,
不動產需在以書面向地政機關登記以前;動產則要在交付給受贈人之前。
換句話說,即便已經講好贈與,但贈與人突然不想送了,
在移轉財產權以前都是可以無條件反悔的。

不過例外中還有兩個例外!
一是贈與已經過「公證」;二是基於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
此時就會回到原則,不得撤銷贈與。

2.附有條件而受贈人未成就條件
按民法第412條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
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簡單來說,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做某件事,才送他東西。
這時候若受贈人沒做到,贈與人就可以合法的撤銷贈與
舉例而言:考上律師就送你一台特斯拉。
這就是典型的附條件贈與,若條件未成就,贈與人則可以撤銷贈與契約。

3.對贈與人或其親人故意犯罪,或不扶養贈與人
按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簡單來說,就是受贈人對贈與人的親人故意犯罪;
或者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贈與人同樣可以撤銷贈與契約。

4.受贈人故意害贈與人死亡或妨害其撤銷贈與
按民法第417條規定: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
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很像八點檔在演的,但民法就是規定了!
舉個例子:
A送一台特斯拉給兒子B,但A年事已高需要B來扶養他,
不過B不想扶養同時又擔心A依民法416條撤銷贈與,
所以偷偷毒死A,結果還是被抓到。

此時A若躲過一劫,就可以撤銷贈與;
然若A不幸死亡,得由A的其他繼承人來撤銷贈與。

(三)情侶之間互贈的禮物能不能拿回來?

這邊必須先告訴大家一個觀念,婚姻關係的消滅,
對於財產的分配、債務的承擔都有詳盡的明文規範。
而兩個人在一起交往,在「訂婚之前」的任何贈與,
於法律上沒有任何的規範,也就是沒有任何的保障。
可能會有人覺得法律也不是不通情理,
能不能準用婚姻的相關規定?
答案就是不行,這也就是為什麼民法上需要存在「婚姻」。

總而言之,情侶之間的贈與,分手以後就跟一般人一樣,
除了符合上述四點以外是無法透過法律來要回的,
除非事先簽定協議規劃好財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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