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
如繼承人欲辦理拋棄繼承,
需要在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
若是不慎超過時限該怎麼辦?
(一)拋棄繼承的時效限制
依民法第1174條第1、2項規定: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依此規定,
繼承人如想拋棄對親人的繼承權,
需要在知悉可繼承之後,
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
因此,真正的時效起點
其實要依繼承人「知道」可繼承
開始起算的三個月內,
而不是被繼承人死亡起算的三個月內。
(二)不慎超過3個月該怎麼辦
實務上常有民眾因親人過世,
忙完喪事後才想到要處理繼承問題,
此時很可能已超過3個月的期限,
如果是此類情況該怎麼辦?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如果繼承人想拋棄繼承
是因擔心親人留有多數的債務,
其實依據本條項的規定,
民法早已將繼承的責任
改為「限定繼承」,
因此若因無法拋棄繼承而承受債務,
也只需要就「所得遺產」來清償喔。
(三)記得陳報遺產清冊
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如繼承人因超過法定期間而無法拋棄繼承,
仍可主張「限定繼承」來避免承擔債務,
但必須向法院陳報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
否則若是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不清不楚,
又沒有向法院辦理陳報,
還是很有可能出現需要
自掏腰包還債的情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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