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累積財富換來的房產,
百年之後肯定是帶不走的。
那若是擔心子女繼承後就隨便賣掉,
可否在遺囑上載明「不可變賣」呢?
此種限制是否有法律上的效力?
(一)數人共同繼承遺產
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
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由此可知,
數繼承人共同繼承親人的遺產,
在該財產被分割以前,
對遺產的權利屬於「公同共有」。
又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
不在此限。
因此,
原則上繼承人可隨時要求「分割遺產」,
但若是被繼承人在遺囑明確表示
不可分割或不可變賣呢?
(二)限制繼承人變賣的效力
若是擔心子女繼承房產後就隨便賣掉,
可否在遺囑上載明「不可變賣」?
依據民法第1165條規定: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
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
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依此規定,
被繼承人若以遺囑表明分割遺產的方式,
法律會尊重遺囑人的意思。
但若是要「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
則有10年的限制,
若是遺囑人表明「30年內不可分割」,
效力也會自動縮短為10年,
超過部分無效。
另外,「分割」及「變賣」是不同的概念,
縱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
繼承人仍可將其共有的遺產變賣給他人。
因此,若要以遺囑禁止繼承人賣掉遺產,
原則上是沒有效力。
縱使在遺囑中記載
「不可處分遺產」、「禁止賣掉房屋」
最多只能視為被繼承人的「遺願」,
然而遺願並沒有法律效力,
對繼承人也就無拘束力,
繼承人可以不用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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