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住在基隆的李姓男子,
父親是一名印尼華僑,
來台結婚後僅育有獨子李男,
李男平常鮮少與父親連絡。
日前他從舅舅口中得知,
父親已經過世且留有巨額負債 ,
因為擔心要替父親還債,
或背上負債務官司,
所以他馬上到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
豈料六天後,父親的律師卻上門告知他,
李父在台北南港、基隆都擁有千萬房產,
扣除債務後至少還有500萬元遺產,
聽完後李男立刻趕到法院
聲請「撤回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如何?
提出聲請後是否有反悔的機會呢?
(一)拋棄一切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148條前段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又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依上述規定,
一旦法定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
就會溯及到「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拋棄掉本來應該繼承的
一切權利、義務的意思。
(二)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
所謂的拋棄繼承,
指的是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依法有繼承權的人,
依法定方式做出「否認繼承」的意思。
而拋棄繼承在法律上屬於「單獨行為」,
只要繼承人以書面向法院
提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就會發生拋棄繼承的效力,
並溯及到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
拋棄人就「不是繼承人」,
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權利義務。
若繼承人事後想要「反悔」,
再次遞狀「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主要因為拋棄繼承屬於單獨行為,
並不會因為事後反悔而產生撤回的效力。
因此有意願拋棄繼承的繼承人,
請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若是對於遺產方面的清算不夠了解,
建議還是需要諮詢專業律師,
否則若莫名其妙失去高額遺產,
也確實是得不償失。
此事件的最後,
李男向法院遞出「撤回拋棄繼承」的書狀,
但如前所述,早就已經來不及了,
並不會因此發生撤回的效力,
李父的遺產扣除債務後剩500萬元,
由遠在印尼且從未來過台灣的叔叔繼承。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