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的行使還有時效限制?
繼承人須特別注意「這1時間」
超過就不可請求!
(一)什麼是特留分?
依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
遺囑人可以在
「不侵害特留分」
的前提下隨意地訂立遺囑
來處分身後遺產。
而若是對身後遺產的規劃侵害特留分,
繼承人則可以行使「扣減權」。
又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
各繼承人的特留分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
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二)特留分應如何行使?
依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
應得特留分之人,
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
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
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
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依此規定,
繼承人如果因為遺囑人的遺贈
而導致所獲得的遺產比例不足時,
就可以向受遺贈之人行使「扣減權」,
將侵害到繼承人的比例「歸還」,
然而受遺贈之人不一定會乖乖歸還,
此時可能就需要委由律師透過訴訟或協商,
來解決相關的遺產紛爭。
(三)行使特留分的相關時效
其實在民法的相關規定中,
並沒有針對特留分的時效予以明文,
但是實務上普遍認為,
特留分受侵害的情形
與繼承權受侵害的情形相似,
性質上也與繼承人行使
「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法律效果類似,
因此認為可類推適用
關於繼承權受侵害的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1146條之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
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此規定,
特留分受侵害的繼承人
必須在「知道」被侵害開始起算2年內;
或「繼承開始」(被繼承人過世)以後
10年內提出請求,
否則此權利就會因為
罹於時效而消滅不可請求,
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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