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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門口被人家亂停車擋住 可以拿鐵鍊鎖起來嗎?

自家門口被人家亂停車擋住
可以拿鐵鍊鎖起來嗎?
是否可能會有法律責任呢?

(一)刑法—強制罪

按刑法第304條之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依本條規定,
只要是以強暴、脅迫方式,
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者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時,
就會有構成強制罪的疑慮。
因此若是因為他人亂停車而鎖車,
還是有可能構成本罪。

不過實務上曾有法院判決指出,
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中
「強暴」或「脅迫」
必須是對「人」進行,
進而使人無法行使權利
或迫其行無義務之事,
才會有強制罪的問題,
認為對「財產」進行強制而使人無法使用,
並不會構成強制罪。
因此「鎖車」究竟會不會有刑事上的責任,
還是必須就具體個案來判斷。

(二)刑法—恐嚇取財罪

依刑法第346條之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此規定,
若是行為人鎖車以後等到車主出現,
並要求一筆解鎖費才
「一手交錢、一手交車」,
則可能會有恐嚇取財罪的問題。

(三)損害賠償責任

雖然說要構成刑事上的
「罪名」有一定難度,
不過若是鎖車的行為造成當事人有損失,
即便行為人刑事上可能無罪,
相對人還是可依民法第184條有關
侵權行為之規定來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
鎖車所造成的車體刮傷、
搭乘計程車之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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