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定型化契約?
是否簽了就絕對有效?
(一)定型化契約的定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規定: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
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白話的說,就是契約一方的企業經營者,
預先就把契約的條款都寫好了,
基本上他方只能選擇「接受」和「拒絕」,
沒有商量的餘地。
因此稱「定型化」契約。
常見的定型化契約包括:
申請信用卡、電信類契約、網路購物等等,
而也因為定型化契約通常都是
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好的,
消費者沒有什麼選擇權,
因此立法者於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中都有特別規定,
哪些必須記載、哪些不能記載,
用以保護消費者。
(二)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之規定,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1)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
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2)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
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
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依前條規定定之。
因此,
若是契約一方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
原則上該條款為「無效」,
不過還是需經個案來判斷有無其他問題。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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