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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抓去「關9年」 人妻等不了訴請離婚 因「這時效」敗訴駁回

桃園一名女子與丈夫新婚才不到1年,
丈夫就因槍砲、毒品等案入監服刑,
由於長期分居感情疏離,
丈夫又堅持不肯簽字離婚,
最後女子只能向法院訴請離婚。

女子興訟主張,與丈夫於2019年11月結婚,
但丈夫因涉毒品、槍砲等案被判處9年2月,
2020年8月10日入監服刑,
要等2030年1月才能刑滿出獄。
她認為夫妻雙方長期分居,
感情疏離已出現重大破綻,難以維持,
希望法院准雙方離婚。

但丈夫反駁,女子與他結婚時,
已知他犯法將入監服刑,
而他入監之後,
也有存款和向朋友借錢支應家庭生活費用,
沒有對家庭不聞不問,不同意離婚。

案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
女子於2021年10月15日起訴時,
訴請離婚之權利已經罹於法定時效而消滅。

法院再查,女子丈夫雖然因案服刑,
但其在獄中仍盡力協助家計。
況且,女子結婚前就已知丈夫恐入監服刑,
也知夫妻婚後恐將長時間無法共同生活,
但她仍願意結婚,
不得於事後以無法達成實質
夫妻生活為由請求離婚,
因此判決女子敗訴。

本案最主要的爭點在於,
女子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
來訴請離婚,乍看之下的確有法定事由,
但是法律上的許多權利都不會
放在那邊等你想到再主張。
同法第1054條規定,
如果在知道該事由後經過1年;
或事情發生後已經過5年,
那麼以此事由訴請離婚的權利,
就會因為罹於時效而消滅。
提醒各位要記得
「法律不保護對自己的權利都睡著的人」。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1054條規定:
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
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
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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