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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債妻還 天經地義嗎? 這「1情形」不需要償還

很多人都認為,
夫妻結婚以後就是「共同財產」,
所以若是他方一屁股債,
等於我也一屁股債,
但其實是不對的喔。

(一)原則上不需要償還

依民法第1018條規定: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
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又依民法第1023條第1項規定: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由此可知,
若是夫妻二人並未特別約定財產制,
則法律就會幫忙預設「法定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的夫妻,
對於各自的財產、債務,
都是各自管理和負擔。
因此配偶一方的欠債,
其實並不需要他方來償還
不過還是有例外的情形喔!

(二)配偶作保為例外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俗稱的「作保」法律上稱「保證人」,
而若是配偶一方甘願為他方作保,
此時就單純是保證人(幫忙作保的配偶)
債權人(債主)之間的契約關係
債務人還不出錢的時候,
他方配偶幫忙還是基於保證契約,
與雙方是否為夫妻無關

(三)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至於多數人為何會有夫妻財產共有的錯覺,
可能是因為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問題。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
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
就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此時依本條規定二人財產應相加後
扣除債務、繼承、慰撫金及無償所得,
剩餘的財產再「平均分配」。

因此若是夫妻一方的債務過多甚至大於財產,
則會影響他方請求分配財產的權利。
(因為只計算「剩餘的積極財產」
所以若扣到變負的也是以0計算,
則有財產的一方就必須給付給他方)

總而言之,
夫妻之間的財產和債務,
其實都是各自負責、各自處分,
會受他方影響的情形大多是「離婚」
和配偶自己甘願「作保」的情形,
否則於法不需要替他方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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