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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咪也瘋狂」遭搶註商標恐「挨告」 千名貓奴共同集氣:還我貓咪也瘋狂!

臉書社團「貓咪也瘋狂俱樂部」
社長Davis於1999年曾在Kimo入口網站
擔任美術編輯一職,
成立貓咪也瘋狂俱樂部家族,
後來歷經臉書崛起,
將家族轉移到臉書繼續經營,
許多老貓友們也跟著一路
持續支持著貓瘋社團,
10幾年來與管理群投入
相當多的人力與精神,
維護貓瘋這個平台,
讓愛貓人可以在此交流,
宣導許多正確養貓知識,
希望民眾擁有更好的態度
與知識去對待家貓與浪貓。

貓瘋社團不斷成長壯大之際,
Davis和團隊成立
「社團法人貓咪也瘋狂公益協會」
與「貓瘋非營利慈善貓專科醫院」,
希望從虛擬到實體串聯起來,
將資源集結幫助更多浪貓。

沒想到社員即將破百萬之際,
卻遭到有心人悄悄註冊
「貓咪也瘋狂」的商標權,
讓Davis無奈直呼
「如今所有的努力,可能因為有心人士、
不明的動機,而灰飛煙滅。
甚至於,我們可能面臨被告的窘境。」

許多社員得知消息,
紛紛在貼文下留言聲援
「加油加油一定要把商標拿回來」
「覺得是商標蟑螂」
「搶先註冊者如果沒有實際使用事實,
是可以想辦法證明其註冊是無效的,加油」
「這年頭替貓做事還要被針對,
蹭人家名字當作自己商標真的很不可取」。

(圖片取自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不少國家其實都有「商標搶註」的問題,
雖然我國商標法採「任意註冊主義」,
並沒有強行規定登記了才能使用商標,
不過合法取得商標的專用權,
能夠排除他人使用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標,
會是比較正確的做法。

那若是商標遭人「惡意搶註」
是否有救濟方式?

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12款規定,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
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
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
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
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
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
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
知悉他人商標存在,
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
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又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29條第1項、
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規定之情形者,
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
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由此可知,
若有人惡意利用他人尚未註冊的商標,
拿去註冊一個相似甚至相同的商標,
然智慧財產局因無從得知而註冊並公告,
可以在商標註冊公告後
「三個月內」提出異議,
由智慧財產局審查其理由,
決定是否撤銷該註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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