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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分手 怒刷前女友信用卡「叫外送」亂點一通...判決出爐

台南一名馮男與王女曾為男女朋友,
並同住在台南市永康區。
二人分手後王女即搬離該住處,
但她的ipad和小筆電卻沒有帶走,
馮男後來持續連繫她都未得回應。

然而馮男被分手後越想越氣,
就拿著王女遺留的ipad點外送,
因ipad中的「Foodpanda帳號」
還綁定著王女的信用卡,
馮男就開始瘋狂下單叫外送,
麥當勞、火鍋、星巴克等等亂點一通,
9000多元的知名麻辣鍋更是點三次,
3天內刷了王女信用卡6萬多元,
甚至還在蝦皮上買東西爽購物。

直到王女的信用卡額度上限被刷爆,
馮男仍想繼續惡作劇,又在外送平台下單,
直到外送員打電話給王女通知卡刷不過、
需要以現金付現取餐,
她才發現遭到前男友惡搞,
火大報警提告。

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
認馮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共3罪各處4月、3月、2月,
應執行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很多人可能都認為,
刷認識的人的信用卡,
應該只屬於私人間的民事糾紛吧?!
但其實不管刷誰的都可能有刑責喔!

依刑法第210條之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文書罪可能很多人都知道,
那什麼是偽造準私文書?

偽造文書中的「文書」指的是「私文書」,
也就是一般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所製作
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

至於「準文書」指的是依習慣或特約,
得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之
文字、符號等內容;
又或是涉及法律上之權利義務,
但沒有依附在有體物上的內容。

因此,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或電磁紀錄,
得以表示文書之內容時,
就符合「準文書」的要件,
也就會構成「偽造文書罪」的適用。

另外,依刑法第358條規定: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
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只要是「無故」行為,
也就是沒有正當目的的
輸入他人的「帳號密碼」,
而「侵入他人電腦或設備」時,
同樣會受到刑事上的問責。

除此之外,對於馮男盜刷6萬多元的部分,
王女也可依民法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
請求返還價金並賠償相關損害。

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要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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