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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LINE請生理假「隔天被解雇」檢舉公司罰8萬 竟反被求償30萬?!

新北一名女子日前用LINE向公司請生理假,
公司先是允准,隔天卻馬上解雇。
該女子因不滿被如此對待,
憤而向勞工局檢舉,
公司也因此遭裁罰8萬元。
之後公司反向女子求償30萬元,
包括商業上損失及商譽上損失。

該公司主張,
女子於2021年5月就職,
於同年12月中旬離職,
到職前三月工作表現良好,
公司還曾發禮券激勵女子,
但後來女子工作出錯頻率過高,
雙方便約定可視情況予以扣薪。

該女2021年11月第一次用LINE請生理假,
雖然公司請假規則為「不接受當天早上
傳LINE或是簡訊請假」卻仍通融准假,
但隔月女子又用相同方式請生理假,
卻直接遭到雇主辭退。

公司指出,女子是為了報復公司,
用不實的事實分別向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檢舉,
指控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及對女子錯誤罰款,
導致公司總共被裁罰8萬元。
為了處理女子誣告的告訴,
公司花費很多時間、精力,
因此受有商業上損失15萬元,
及商譽上損失15萬元,
為此對該女求償共30萬元。

該女子則辯稱,犯錯扣薪部分,
雙方並沒有簽立書面勞動契約,
也沒有對處罰規範達成共識,
自己沒有反應規範不合理,
是因為想保有工作而不敢跟老闆起衝突。
另外,她第一次用LINE請生理假時,
公司並沒有告訴她不能用這種方式請假,
到隔月請假時,公司才告知
不可用LINE請假,否則以曠職論,
逼她請假當天要到公司填寫紙本假單,
隔天卻以她不適任為由辭退。

針對公司稱她誣告部分,女子喊冤,
強調自己針對扣薪、加班費、生理假等
勞工權益事項,向有關單位申訴,
調查結果也指出,公司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
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遭罰,自己並沒有誣告。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勞工局對於公司不當之處罰,
使員工該月份「工資受領不足」,
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又公司要求員工不得以通訊軟體請假,
需隔日自行至公司填寫書面假單,
是使請假手續變得更加困難,
明顯「阻礙員工申請生理假」,
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公司受到相關單位之裁罰並無不妥。

又公司以侵權行為來主張賠償,
於法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然公司無法舉證該員工有何故意或過失,
進而導致公司受相關損害。
因此原告請求15萬元之商譽賠償
及15萬元之商業賠償,均應駁回,
該員工免賠。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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